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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3084号原告:淮安市好美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胡祝勇。被告:王丽,女,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诉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禹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