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左建华,聂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保212号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93号。被申请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观上镇潭埠学子路66号。被申请人:左建华,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申请人:聂小丽,女,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左建华、聂小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樟树顺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左建华、聂小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金额财产。请求被执行人承担保全费用。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优宜生(江西)日用品有限公司、左建华、聂小丽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邹茜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