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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世加国与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加国,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895号原告:世加国,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义市,委托代理人李廷祥、陈飞,系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住址:普安县江西坡镇。法定代表人谭本鹏,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谭浩南,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青山镇范家寨村阿岗组,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94********。系该政府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兴义市凤仪路机场大道南华圣景小区*栋*楼。法定代表人邹书华,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玉泉,系兴义市黄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世加国与被告兴义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普安县江西坡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世加国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加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1101元(已减半),由原告世加国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谢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