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谢稳、谢明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春雨,谢稳,谢明惠,应国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春雨,男,1980年11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伟,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生,北京高警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稳,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明惠,女,1959年1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审被告:应国红,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1号9层918。负责人:唐凤平,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总经理。上诉人刘春雨因与被上诉人谢稳、谢明惠、原审被告应国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97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春雨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上诉理由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刘春雨、应国红)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昌平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谢稳、谢明惠对于刘春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应国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对于刘春雨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谢稳、谢明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刘春雨、应国红、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损失,故本案属于因侵权纠纷产生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谢稳、谢明惠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刘春雨关于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饶林生审 判 员 耿燕军审 判 员 李 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时��书 记 员 于明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