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2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冯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1156号原告冯某,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刘某,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冯某诉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冯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曾海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英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