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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程德义与王鹏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德义,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616号申请执行人程德义。被执行人王鹏。申请执行人程德义与被执行人王鹏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程德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7年8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鹏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德义25000元的赔偿金后,申请人对其他诉讼请求表示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其他的偿还义务,并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1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杨建辉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