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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民督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日宏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02民督16号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李某某,男。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借款金额为10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9.8‰。,至2017年8月1日欠本金19500元,欠利息5018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本金19500元、利息5018元,共计2451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某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商洛市商州区瑞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24518元。申请费138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