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玉才、刘国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玉才,刘国立,王瑞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2财保38号申请人:赵玉才,被申请人:刘国立,被申请人:王瑞英,申请人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王瑞英汽车一辆。申请人自愿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瑞英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办理买卖、变卖、抵押、转让等登记手续。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赵玉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宗志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