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2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卢爱婷与唐山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爱婷,唐山星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2215号原告:卢爱婷,女,1990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唐山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沿海工业区11号西侧。法定代表人:赵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爱婷与被告唐山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卢爱婷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