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艾力·阿布拉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力·阿布拉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195号罪犯艾力·阿布拉,男,维吾尔族,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作出(2009)伽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艾力·阿布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7年8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艾力·阿布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艾力·阿布拉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艾力·阿布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艾力·阿布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力·阿布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期限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6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