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9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代占西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占西,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9执791号申请执行人代占西,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深州市。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大榆树镇高庙屯村西500米。法定代表人左秀丽,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代占西与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6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代占西工程保证金九万元。因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代占西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将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为华盛世(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65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贾志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