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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伟与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10号原告熊伟。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喜。被告翟映军。原告熊伟诉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熊伟已预交),由原告熊伟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