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熊伟与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伟,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810号原告熊伟。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喜。被告翟映军。原告熊伟诉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熊伟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双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翟映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熊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熊伟已预交),由原告熊伟负担。审 判 长 姜树山人民陪审员 徐龙海人民陪审员 马爱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