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869戴栋平与戴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栋平,戴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戴栋平,男,1972年12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戴志强,男,1981年10月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执行人戴栋平与被执行人戴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溧速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该调解书确定,戴志强欠戴栋平货款如在2013年12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50000元,其所欠货款即全部结清。如不能在此期间如数支付,应在2014年1月29日前支付60000元;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由戴栋平承担412元,戴志强承担4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立案,于2014年6月13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申请人申请于2017年2月15日恢复执行。立案执行以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消费令,但被执行人均未作出任何回应。二、通过银行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卡内只有极少数存款,未采取冻结措施。三、通过车辆查控系统,查无车辆信息。四、通过溧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五、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8月9日,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相关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相关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溧速民初字第200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宗金福审判长 张志平审判长 刘 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戴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