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1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汤荣文、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荣文,庄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1168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汤荣文,男,汉族,1950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执行人庄和平,男,汉族,1966年12月22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汤荣文与被执行人庄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泉仲字68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惠安县辖区内,本案应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泉仲字683号裁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内容指定惠安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李志军代理审判员 李岩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小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