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3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姜秀妍与乳山市我爱我家房产策划部、马凤兰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秀妍,乳山市我爱我家房产策划部,马凤兰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3285号原告:姜秀妍。被告:乳山市我爱我家房产策划部。经营者:许桂敏。被告:马凤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秀妍与被告乳山市我爱我家房产策划部、马凤兰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秀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秀妍负担。审判员 宋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