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18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营薇、杨世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营薇,杨世文,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805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负责人:尹云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涛,山东华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营薇,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杨世文,男,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大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告营薇、被告杨世文、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营薇、被告杨世文、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对被告被告营薇、被告杨世文、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563元,减半收取计1781.5元,保全费1420,共计320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关 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任 臻书 记 员 刘源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