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5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强生与郑清君、陈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生,郑清君,陈清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5684号原告:刘强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郑清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陈清妹,女,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强生与被告郑清君、陈清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以被告已将款项归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强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强生负担。审判员 张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小琳速录员 郑金玲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