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1执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诉武金收、梁兰英、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71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法定代表人:付文良,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武金收。被申请人:梁兰英。被申请人: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志海。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与被申请人武金收、梁兰英、衡水中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强支行申请2017年8月7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武金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文登市支行账户16×××95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72.25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61USD2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0.08元。渤海银行石家庄分行营业部账户XXX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1936.21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故城县支行账户62×××63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0.41元,轮候冻结3712533.21元。中国农业银行衡水分行城中支行营业室账户62×××18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122.71元,轮候冻结3712410.91元。衡水银行故城支行账户62×××04_1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155.1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户53×××81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81.15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康宁支行账户04×××13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65.47元。中国民生银行衡水分行营业部账户50×××96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386.27元。中国银行枣强大营支行账户10×××13CNY0存款冻结3712533.62元,已冻结0.20元。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