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4民初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光金与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金,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100号原告:张光金,男,197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被告: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石马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CCEFH1E。法定代表人:乔其杰。被告:乔其杰,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金与被告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银行存款27000.00元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在银行存款27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淄博万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乔其杰价值相当于27000.00元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杜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孙娜娜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