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字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在年诉被告刘献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献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字228号原告金在年,男,194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冶山镇瓜楼村洪庙组。委托代理人金玉山(系原告儿子),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刘献平,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201室。负责人王杰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夏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在年诉被告刘献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在年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在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在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金在年承担。审 判 长 朱明来人民陪审员 肖元明人民陪审员 陈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