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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4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韦运荣、崔素杰与XX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运荣,崔素杰,XX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4787号原告:韦运荣,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崔素杰,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XX森,男,198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运荣、崔素杰与被告XX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韦运荣、崔素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大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田雪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