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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刑更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青远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青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02号罪犯李青远,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高中文化。曾因盗窃罪于2004年9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3月1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吸毒于2009年4月19日被强制戒毒两年。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12年1月9日作出(2012)魏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李青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13日起至2018年5月12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6月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李青远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李青远伙同他人预谋后多次入室盗窃,盗得现金、黄金项链、香烟等共计价值38000元以上。该犯系主犯、累犯。罪犯李青远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狱以来,2012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11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禁闭一次。罚金5000元于2017年3月9日缴纳。自2012年下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较差二次、良好六次、优秀一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青远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青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