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3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金光机械厂与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金光机械厂,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3民初3034号原告:柳州市金光机械厂,住所地:柳州市西江路北侧武警水电学校后面(柳州市静兰路晴纶毛纺厂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2742059992Q。法定代表人:税勇,该厂厂长。被告: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阳和工业新区阳惠路1号服务综合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陈昱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金光机械厂与被告柳州欧维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金光机械厂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金光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柳州市金光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周 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周彦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