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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肖本荣申请执行徐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本荣,徐双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77号申请人肖本荣,男,196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徐双旺,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肖本荣申请执行徐双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4453号民事判决书,徐双旺应给付申请人肖本荣借款本金1000000元,利息,470666.67元(至2016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8790元,执行费17107元,合计1496563.67元,2016年11月22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双旺在盘县红果镇凤鸣北路煤炭公司商住楼1幢1单元18层1号有住宅一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1002GB00001F00010037;实测建筑面积:273.05平方米,实测分摊建筑面积:47.88平方米,实测套内建筑面积:225.17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盘土国用(2016)第01-1号,分摊土地面积4.27平方米。申请人肖本荣申请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双旺在盘县红果镇凤鸣北路煤炭公司商住楼1幢1单元18层1号的住宅一套,房屋不动产单元号:520222001002GB00001F00010037;实测建筑面积:273.05平方米,实测分摊建筑面积:47.88平方米,实测套内建筑面积:225.17平方米,土地不动产权证号:盘土国用(2016)第01-1号,分摊土地面积4.27平方米。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禁止买卖、赠与、抵押、毁损、出租、典当。查封期间房产由何曼萍代为保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祥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