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刑更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崔顺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崔顺堂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1200号罪犯崔顺堂,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新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崔顺堂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11年5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宣判后,崔顺堂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新刑一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27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对崔顺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崔顺堂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崔顺堂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生猪屠宰业务。为使其出厂的猪肉保持水分、肉色鲜嫩,伙同他人对待宰生猪进行注水、注射莱克多巴胺等动物禁用药品,后进行屠宰、销售,致使8万余头的有毒有害生猪食品流入市场,情节特别严重。该犯系主犯,有自首情节。罪犯崔顺堂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6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罚金50000元已于2015年7月22日缴纳。自2015年上半年起至2016年下半年止每半年的评审鉴定结果为:优秀四次。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崔顺堂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顺堂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彦浩审 判 员 董忠智人民陪审员 靳 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