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林桂菊与满书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菊,满书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4民初1707号原告:林桂菊,女,生于1972年6月1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杰,男,生于1971年2月23日,蒙古族。系林桂菊丈夫。被告:满书宾,男,生于1974年9月10日,汉族。原告林桂菊与被告满书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林桂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桂菊撤诉。案件受理费2895元,减半收取14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彦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侯稼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