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恢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禄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恢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祥,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镜澄,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文昌市文城镇。法定代表人:王禄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禄雄,男,195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文昌市文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金瑞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禄雄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王禄雄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268.97m2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526.49m2(测绘面积)房产。因被执行人文昌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禄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禄雄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路268.97m2土地使用权及该地上526.49m2(测绘面积)房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达光审 判 员 宋 杰审 判 员 袁华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 记 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