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少东与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东,何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少东,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何斌,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海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