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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民初1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徐少东与何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东,何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1248号原告:徐少东,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何斌,男,出生年月日及民族不详,农民,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鸿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方海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