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章小霞、叶红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小霞,叶红峰,黄冬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财保68号申请人:章小霞,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叶红峰,男,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申请人:黄冬香,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申请人章小霞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叶红峰、黄冬香银行存款41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伯乐花园人民大道17-20号网点20号网点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小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章小霞提供担保的位于义安区五松镇伯乐花园人民大道17-20号网点20号网点(不动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叶红峰、黄冬香银行存款410000元。案件申请费2570元,由申请人章小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冬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