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与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贾跃亭,贾跃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4民初14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负责人:夏万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碧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孟。被告:贾跃亭。被告:贾跃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被告贾跃亭、被告贾跃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以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本息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92706元,减半收取��1463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1353元,均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华支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 晶审 判 员 崔智瑜审 判 员 冀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段金涛书 记 员 郝 雪-2--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