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山坡与丁心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山坡,丁心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2民初2727号原告:杨山坡,曾用名杨三波,男,1968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亮,河南锐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心建,男,1958年9月10生,汉族,住西华县。原告杨山坡与被告丁心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杨山坡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征地补偿款5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年底,因机西高速公路建设需要,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10项目经理部与后石羊村签订《机西高速公路取土场用地协议》,取土场征地50.68亩,每亩补偿款32000元。协议签订后,由原告负责与各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协调并发放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偿费。其中,村民丁洪春的四亩地在取土场中间,因其开始不愿出让该耕地,后经原告和有关人员从中协调,让被告和张胜军相邻的各二亩土地与丁洪春互换,故被告领取了二亩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补助款。但在项目部实际取土时,丁洪春又突然反悔,拒不让在该二亩地上取土。由于丁洪春固执己见,经乡村领导多次协调未果,造成机西高速项目部无奈将取土面积减少,丁洪春和被告各自耕种、管理兑换前的土地。2015年1月2日,机西高速公路项目部找原告协商,要求村退还该二亩土地的补偿款。经原告从中多次协调,机西高速项目部同意由原告出资50000元土地补偿款了结此事。后村委和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此后遗症,但被告既不同意将50000元补偿款退还,也不同意将该二亩土地让原告耕种。双方遂发生纠纷。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既领取了64000元的土地补偿款,又继续耕种未兑换成的二亩土地,现又不愿退还让其少出14000元的土地补偿款,致使原告垫付的50000元退地补偿款得不到偿还。被告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现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具状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丁心建领取的64000元取土补偿款是由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机西高速JXZT-10项目经理部支付的,双方之间系用地补偿关系;至于丁洪春和丁心建因换地未果造成丁洪春的土地未被取土、丁心建是否应退还64000元的取土补偿款问题,与原告杨山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杨山坡起诉丁心建退还征地补偿款50000元与法无据,杨山坡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山坡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