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民初5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文忠与胡国忠、潘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忠,胡国忠,潘飞英,季富生,戴海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5619号原告:王文忠,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胡国忠,男,198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潘飞英,女,198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季富生,男,196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戴海松,男,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富阳区。原告王文忠诉被告胡国忠、潘飞英、季富生、戴海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王文忠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系依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文忠负担。审判员 黄韦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云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