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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倩与徐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徐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33号原告:张倩,女,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倩与被告徐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倩于2017年8月1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红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