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张倩与徐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倩,徐飞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933号原告:张倩,女,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春,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飞,男,汉族,1985年2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张倩与被告徐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倩于2017年8月10日因证据不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倩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倩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张倩负担。审判员 易明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红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