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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与李宝贵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李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被执行人李宝贵,男,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与被执行人李宝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147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未结经济往来待双方处理完之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