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与李宝贵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李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21执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被执行人李宝贵,男,住所地东丰县横道河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与被执行人李宝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本金31479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丰县人民法院(2016)吉0421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有未结经济往来待双方处理完之后,申请执行人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德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由世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