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剑与李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剑,李占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462号申请人李剑,,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被执行人李占成,男,196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剑申请执行李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原告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已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嫩商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树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