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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任建忠与迁安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忠,迁安市中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4326号原告:任建忠,男,1955年2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张秀田,河北王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迁安市中医医院,住所地迁安市佛山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0235039-6。法定代表人:刘向东,任院长。委托代理人:谌东,迁安市中医医院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忠与被告迁安市中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建忠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建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建忠负担。审 判 长  刘庆春审 判 员  杨庆华人民陪审员  陈爱军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秀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