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秦元福、贵州湘黔三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元福,贵州湘黔三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36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秦元福,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余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世宇,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维宏,贵州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湘黔三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世纪城D组团购物中心(一)幢1单元25层1号房。法定代表人:唐文辉,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秦元福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湘黔三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元福以其与关联单位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秦元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元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34元,减半收取4417元,由上诉人秦元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兴权审判员 谌致华审判员 邓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