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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兆英与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英,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222行初25号原告:王兆英,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柳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柳城县马山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寅,广西华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张文斌,局长。原告王兆英诉被告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兆英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告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兆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兆英负担。审 判 长  兰韦兵审 判 员  覃卫泽人民陪审员  奚增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欧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