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35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始丰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94376033。法定代表人傅德军。被执行人吴斌,男,1982年9月14日出生,住金华市婺城区。申请执行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浙0702刑初00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6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退赔金额400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吴斌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公安户籍、车辆、银行存款、不动产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八一南路影都南1幢2-302室的房产,案外人吴斌的父母对处置该房产提出异议,现等待处理结果。吴斌前妻名下梅佳所有的环球春江花园P1幢3-102室房产,为本刑事案发之前购买的合法房产,本案未将此房产认定为赃物,已协商将该房产交由梅佳作为被告的(2017)浙0702执8119号案件处置。本院对本案执行情况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书面执行回告,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02执35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董新贵执 行 员 杜晨起执 行 员 冯东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