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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3执4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柴红生、王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驰,柴红生,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3执456-1号申请执行人张驰,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闻喜县居民。被执行人柴红生,男,1976年7月生,汉族,闻喜县居民。被执行人王志国,男,1978年4月生,汉族,闻喜县居民。申请执行人张驰与被执行人柴红生、王志国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3民初1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驰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国的银行存款4万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拥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 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