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5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毛兴菊与谢德良、周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兴菊,谢德良,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5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毛兴菊,女,195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谢德良,男,195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周晓明,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毛兴菊与谢德良、周晓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但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在先,并正在处置中,本案申请人同意处置完毕后参与分配。本案剩余582629元及执行费8226元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鸿滨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陈仁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玉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