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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段某1与胡某、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1,李某,段某2,胡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110号原告:段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段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段某1诉被告李某、段某2、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段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