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7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段某1与胡某、段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1,李某,段某2,胡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7110号原告:段某1,男,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晨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段某2,男,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胡某,女,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段某1诉被告李某、段某2、胡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段某1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园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