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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92行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192行初120号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北二号路1号。法定代表人迟晓轩,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勇,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关所在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法定代表人赵海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浩哲,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璇,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机关所在地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三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纪宁,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长昊,系该局法规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李淑芬,系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沈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沈阳炼焦煤气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肖 国审 判 员  王淑红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