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郭建须、李迎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须,李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郭建须,男,汉族,1967年6月24日出生,住所地保定市清苑县被执行人李迎军,男,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所地定州市申请执行人郭建须与被执行人李迎军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保民一终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迎军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迎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贤审判员 康立强审判员 张云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党顺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