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为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为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695号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长岭县长岭镇岭城西路693号,组织机构代码71716089-6。法定代表人李志强,主任。委托代理人于立国,三县堡信用社信主任。被执行人于为学,男,1953年5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为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8日依据长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为学给付欠款5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经查,本案属于申请执行人重复申请执行,经释明,申请执行人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岭县人民法��(2016)吉0722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