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8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体伟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体伟,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666号原告:丁体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刘辉,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丁体伟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丁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体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丁体伟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