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丁体伟与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体伟,刘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666号原告:丁体伟,男,198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刘辉,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丁体伟与被告刘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0日,丁体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丁体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丁体伟负担。审判员 季禹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