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4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松钦、胡琼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松钦,胡琼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4执404号申请人执行人:李松钦,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执行人:胡琼龙,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申请执行人李松钦与被执行人胡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生效的本院(2015)诏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胡琼龙应当归还李松钦人民币80000元。胡琼龙应当负担诉讼费900元,该诉讼费由李松钦代垫。胡琼龙未还款及缴纳诉讼费。李松钦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金额为809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胡琼龙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胡琼龙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胡琼龙住所地核实了解其经济情况,诏安县金星乡古关作业区证实胡琼龙长期外出,无财产。因胡琼龙长期外出,本院已对其采取布控措施。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向胡琼龙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核查,未发现胡琼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柳文审判员 陈剑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许晓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