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26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吴书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书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6执482号被执行人:吴书祥。本院在执行吴书祥罚金一案中,2016年6月13日作出的(2015)故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吴书祥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但被执行人吴书祥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吴书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长城审判员  王金山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师蓓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