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4977孟雅娟与薛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雅娟,薛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977号原告:孟雅娟,女,1978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告:薛相,女,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雅娟诉被告薛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雅娟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雅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雅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孟雅娟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吴时力二0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蒋佳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