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芳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243号原告:李淑芳,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负责人:范宝振,经理。被告:张天礼,男,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淑芳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李淑芳于2017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淑芳负担。审判长 刘长福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