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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8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淑芳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淑芳,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82民初1243号原告:李淑芳,女,197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负责人:范宝振,经理。被告:张天礼,男,年龄不详,住所地密山市。原告李淑芳与被告密山市密山镇永恒装饰材料商店、张天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李淑芳于2017年8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淑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淑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淑芳负担。审判长  刘长福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